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宜春养犬规定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宜春养犬规定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开展迎农运、创“三城”活动,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单位和居民个人养犬范围和种类。1、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2、驻宜部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宜春养犬规定

宜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开展迎农运、创“三城”活动,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位和居民个人养犬范围和种类。

1、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

2、驻宜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察、警(护)卫、科研任务需要,经批准可养犬。

3、具有圈养条件且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环境卫生的居民,经批准可饲养观赏犬,但一律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4、禁止在限制养犬区范围内携犬出户,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交易、展览、表演和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犬类在户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限制养犬区户外遛犬。

5、准养犬死亡、丢失或随单位和个人迁出的,以及将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条 办理养犬证牌手续。

1、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填写《养犬申请表》,经派出所审核并报区公安局批准,发给《准养证明》。

2、所有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准养证明》购犬或接受赠犬,并携犬至市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3、所有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准养证明》和《犬类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牌证(犬主应准备3张1寸彩照和3张2寸犬全身彩照),并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养犬注册登记费后,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4、《犬类饲养证》实行年度审验,并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年审费。

第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发现的无牌无证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对擅自携犬出户损害公共卫生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1、未领取《犬类饲养证》,无牌无证擅自养犬的;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注销手续的;

3、冒用、伪造、买卖和擅自转让《犬类饲养证》、犬牌的;

4、携犬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5、未按规定佩戴犬牌携犬出户的;

6、饲养犬经常在夜间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

7、外地人员携犬来宜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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